朝代 |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|
西周2009-综-37 | 1、五过。法官责任咨询QQ、微信:2544906》法定,《清现行刑律》废除 |
4、重法地法。《窝藏重法》哲宗废除。 |
5、鞫谳分司制。审、判分离。 |
6、翻异别勘。人犯否认口供,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。 |
7、务限法。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“务限”期内,停止民事诉讼审判。 |
8、南宋宋慈《洗冤集录》。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。 |
元 | 烧埋银。接受刑罚之外,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。刑事附带民事。 |
明2008-综-60 | 1、奸党罪。 |
2、充军。 |
3、从重从新、“重其所重,轻其所轻” 【其指唐律】。 注意: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,记林冲,处罚重。“典礼及风俗教化”等,潘金莲,处罚轻。 |
4、廷杖。即由皇帝下令,司礼监监刑,锦衣卫施刑,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。 |
5、厂卫。 |
6、申明亭。政权、绅权和族权结合 |
7、九卿会审(圆审) |
8、朝审。清代秋审、朝审皆渊源于此 |
9、大审,宪宗,由太监[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,每5年一次。 |
10、热审 |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,因举办于热季,故称“热审” |
清 | 1、发遣 | 比充军重。 |
2、文字狱 | 比照“谋大逆”判罪 |
3、秋审 |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、绞监候案件。《秋审条款》 |
注意:情实;缓决;可矜;可疑;留养承祀。 |